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业务流程,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特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参与新规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投资者在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前,应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会员单位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在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时,不受前述要求的限制。
二、会员单位职责
各会员单位需根据《必备条款》要求,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单位还应进行技术系统改造,以适应《风险揭示书》的电子签署和投资者交易权限控制等需求,并定期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会员单位应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和接受相关的投资风险。
四、投资者教育工作
会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如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未规定事项,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24日
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所呼吁各市场参与人和广大投资者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