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重要股东“执业” 不可逾越监管底线
张歆专栏:银曝光违规股东名单,金融生态呼唤股东行为守则
7月4日,银公布了一则震撼人心的消息:涉及38家企业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被公开。这是银首次公开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传递出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强烈信号。
此次公示的违规股东行为涵盖了六大方面,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针对这些行为,银表示,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真心实意地为公司发展考虑,而非利用股东地位追求个人私利。一旦触碰法律红线,监管部门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这一事件不仅仅是对银行保险机构的重要股东的一次警示,更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一次深刻反思。在广义的金融市场上,所有重要股东,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应遵守“股东行为守则”。
股东的角色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出资人,更是一种涉及持股的“执业行为”。他们需要明确自身的权责,并清楚了解哪些行为是越界的。那些愿意主动执业的股东,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进业务整合。而那些参与意愿较低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分享参股公司和机构的成长来“坐享其成”。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不应站在公司的对立面,侵占公司和股东们的利益。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禁止的行为,包括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那些违反这些规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次监管明确表示的“严监管导向”,无疑有助于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被参股的上市公司和银行保险机构也需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在保护自身利益的也要主动保护处于信息不对称位置的小股东利益。因为从近年来披露的案例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对于来自大股东的利益侵害往往不作为或未充分作为。这不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生态平衡。
监管公示违规股东,不仅是对股东的违规行为进行威慑,也是给被参股公司敲响警钟。如果公司不主动保护自身权益,也是一种“渎职”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对违规股东的公示也是从单独职能监管向“职能监管+市场监督”的延伸。市场约束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样重要,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公司、机构治理提升的重要力量。
无论是经营信用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还是强调“三公原则”的资本市场,诚信都是安身立命之本。只有各方深刻理解和遵守“股东行为守则”,才能保持金融市场的生态平衡,实现真正可持续性、有获得感的发展。此次银的行动,无疑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