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建言:提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操作便利性
本报记者杜雨萌为您报道:
在近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有一个特别的专题论坛引人注目——“新证券法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这场论坛围绕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审裁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的庭长单素华,对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程序性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见解。她表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投资者保护机构需通过“加入式”的方式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投保机构在案件选择上的局限性以及不同法院对权利人登记范围的认定分歧等。这些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中,法院不仅要审查调解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可行性,还要关注调解通知送达的有效性和便捷性。这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是关乎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问题。
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来看,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其法理基础都是普通共同诉讼理论。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有着明确的体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的庭长袁银平,对如何落实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使各方感受到新制度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必须做到三个便利:便利投资者集体维权、便利投保机构参与诉讼、便利法官办案。他还谈到了关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如何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以及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的黄伟峰副庭长介绍称,新证券法实施后,南京中院决定在涉诉的上市公司中先行试点代表人诉讼。他们通过多起案件同步推进的方式,积极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全国的开展积累经验。随着《规定》的出台,南京中院已进一步完善代表人选任方案,并研发了网络投票程序,即将开展后续程序。这一行动无疑将为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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