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实施细则落地 主动式回购或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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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此前,沪深交易所于2018年11月23日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正式版《实施细则》较征求意见稿对回购股份的用途、减持与以及信息披露等操作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的《实施细则》主要有如下几点变化第一,对已回购股份减持的规定更为严格,新增对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护盘式回购股份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予以明确、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减持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等规定,将已回购股份的减持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第二,明确了回购期间进行减持的限制,护盘式回购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三,对回购用途变更的情况进行了限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这些规定在征求意见稿拓宽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提升回购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也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下回购股份的用途、减持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股东通过回购股份操纵股价的情况出现。
《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以来,主动式回购占据绝对优势,且回购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自2018年10月26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共380家公司披露股份回购预案,回购金额上限达到762亿元。其中主动式回购共计223笔,回购金额上限达到730亿元。可见《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后,主动式回购在回购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从行业来看,满足PB<1或过去20个交易日跌幅超过30%的个股占比相对较高行业主要有银行、煤炭、钢铁、房地产等行业。从公司来看,进行主动式回购的公司中,在回购公告日的前一年,有1/2/3/4个季度的净利润增速高于同期全部A股净利润增速的概率分别为81.36%/63.28%/46.55%/26.44%,而对应在过去一年内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速出现回升的概率分别为92.43%/65.20%/28.70%/4.41%。进行主动式回购的公司自身盈利能力往往相对较强,且在过去一年中大多都曾出现过盈利改善现象。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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