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告
8月14日,资本邦获悉,郑州银行(002936.SZ,06196.HK)公告称,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就与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郭景阳(下称被告三)、杨瑞(下称被告四)、戚景会(下称被告五)、郭景伟(下称被告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据悉,原告(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被告一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合同》,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已依约分四次将贷款总额4.26亿元付至被告一账户。被告三、被告四以共有的一处房地产为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最高本金余额4.26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因被告一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和欠息等而构成合同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付息的担保义务,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6亿元以及利息18,875,882.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诉讼请求第(1)、
(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一处房地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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