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的反诉请求被驳回,依法赔偿损失1788万
11月18日,获悉,A股公司新华百货(600785.SH)关于诉讼再审结果。
新华百货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涉案的金额7788万元
此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但新华百货认为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新百集团公司已支付给大世界集团公司的60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且新百集团公司已付6000万元定金也不应从大世界集团公司租金损失中进行折抵,属于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新百集团公司向大世界集团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788万元。并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最高法民审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
(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
(五)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万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9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4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万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49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万元。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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