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集团:申请与深纺织A等业绩对赌无效
在资本邦深纺织A(股票代码:000045.SZ)的公告中,一场关于合作的纷争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原因涉及深纺织A旗下的盛波光电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公告揭示,锦江集团在增资后,发现受制于深纺织A及其实际控制的盛波光电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尽管锦江集团拥有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并期望通过行业整合实现经验复制,但现实情况却使得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无法按预期推进。《合作协议》的目的难以实现,使得锦江集团所作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不再存在。
这一切,源于深纺织A在2016年底为盛波光电增资扩股时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当时,深纺织A、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以及锦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根据该协议,锦航投资作为增资主体认购了盛波光电40%的股权,增资金额高达人民币135,264万元。
在此之后,深纺织A与锦江集团、锦航投资就盛波光电的未来经营管理及发展达成了共识,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的业绩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具体包括: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需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5,000万元、20亿元/1亿元、25亿元/1.5亿元。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2017年不低于70%,2018年后则不低于80%。
若业绩未达预期,锦江集团需在年销售收入及年净利润等数据统计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就净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足。《合作协议》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因盛波光电在增资前已存在的问题被部门处罚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锦江集团无需承担现金补足的责任,也不构成重大违约。锦江集团仍保留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权利。
深纺织A作为液晶显示用偏光片的研发、生产、营销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4年8月15日上市以来,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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