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规5月起实施 明确董监高知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规5月起实施
明确董监高知悉重大***发生时即触发披露义务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三是细化临时报告的要求;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并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信息披露办法》发布实施,在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改革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出专章规定,证监会也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在认真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办法》进行了修订。
公开信息显示,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不再保留原来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一章外,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信息披露办法》原有的框架结构。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有针对性地完善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要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是细化临时报告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重大***的情形,完善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
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针对滥用异议声明制度专门明确了法律责任。
证监会表示,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仍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息披露办法》。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层面做好季度报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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