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股权管理与实际应用的深入解读
一、股权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细则
在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股权管理成为了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环节。股权管理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了企业的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各个方面。本文将为您深入解读股权管理的基本概念、细则以及实际应用情况。
二、股权管理的目录概览
1. 总则:明确股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原则。
2. 组织管理:介绍企业内部的股权管理组织架构。
3. 评估程序:阐述在股权管理中如何进行资产评估的程序。
4. 评估方法: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股权评估方法。
5. 特殊情况下的股权评估:如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6. 法律责任:明确在股权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三、股权管理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运营中,股权管理涉及到众多经济情形,如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等。在这些经济情形中,如何确保股权的清晰,如何理解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介绍等,都是股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四、具体的经济情形与股权管理
1. 资产转让:在进行资产转让时,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资产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以确保股权的公平、公正转移。
2. 企业兼并: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的股权结构、资产评估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
3. 企业出售:对于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出售,都需要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出售价格的合理性。
五、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言,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本文将为您介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应用。
六、结语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财务咨询公司等,它们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拥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只有这些具备资质的机构,才能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必须委托这些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评估国有资产的行为,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想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资格。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这些单位包括在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都需要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并颁发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盖章、编号,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颁发。每年,这些部门还会对已取得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一次年检,以确保其持续的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经占有单位同意的其他当事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签订详细的资产评估协议书,明确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当经济行为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这些机构不仅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评估业务,还可以承接外地和境外以及其他行业的评估业务。如果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那么不能委托该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机构应对这些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外泄。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内。从事这两项评估的专业机构,必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是有偿服务。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评估机构的收费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与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经济情形时,他们应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照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地方各级的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的亿元以上项目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还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被评估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应自行申报评估立项。
第二十六条:占有单位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时,需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则直接报送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文本保持了***的风格和特点,同时进行了语言上的优化和丰富,使其更加生动、吸引人。评估立项申请书及其流程
尊敬的读者,您是否正在经历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需要评估资产的价值?如果是,那么您可能需要了解评估立项申请书的撰写及其后的评估流程。
一、评估立项申请书
资产评估的起点是提交一份评估立项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的详细介绍。
2. 明确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产权变动还是其他经济行为。
3. 界定评估资产的范围,包括资产的类型和数量。
4. 申报日期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内容。
此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盖章,同时附上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评估流程
1.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将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若超过十日未批复,则自动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2. 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将在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 评估机构将运用科学的方法,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资产价值,并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该报告书将详细阐述评估过程、方法和结果。
4.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需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并报请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多个方面审核验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过程的合规性、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范围的准确性、资产价值的考量因素、引用的法律和政策是否适当等。
6. 如果评估报告符合所有要求,将被确认,并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如果有异议或纠纷,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7. 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在此期间,如果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可以根据原评估方法进行调整。
三、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常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选用多种方法时,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资产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评估立项申请书及其流程。现行市价法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它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与被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从而估算出资产价值。
清算价格法则是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境下的资产评估方法。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评估其资产需根据其清算时可变现的价值来评定重估价值。
当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用适当的价格标准,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价格标准可以灵活选择,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或国际市场价等。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是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
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前必须进行,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等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的净资产价值是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对于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未进行评估的,或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各方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还是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都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如下:
设立证券公司时,对其股东有着严格的资格要求。主要股东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证券公司的股东还需要满足《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出资意愿、股权权属清晰、具备出资能力和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程序合法、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等。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也需要充分披露。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股东还需遵守一些其他规定,比如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其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两家,且控制的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一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证券公司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详解
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法律法规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信誉,以及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哪些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例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成为股东。《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对入股股东的出资行为提出了更为详尽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的出资意愿、清晰的股权权属、充足的出资能力、良好的信誉记录以及合法的程序等。入股行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情况,还需符合特定的政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单位或个人控制的单位或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有限制。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满足上述的法律法规要求,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确保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并鼓励长期战略投资,对于入股股东设定了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拥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增资或受让股权时,承诺至少持有股权60个月;其他入股股东则需承诺持有股权至少36个月。对于那些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则需承诺持有股权至少48个月。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短期投资套利行为,确保证券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在审核入股股东资格时,除了考虑其持股期限,还需按照法定条件审核其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诚信状况。股东的财务数据、指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且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需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以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关于“股权清晰”,这是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理办法中,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对于委托持股问题,这是很多拟上市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般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无论委托持股的情形如何,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股权转让方的真实意图、股权转让的价格、决策程序的完备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案例如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在上市前进行了清理,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完成公证。为了避免潜在纠纷,企业最好对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这样的做法能够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其顺利上市。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的稳定经营和企业的顺利上市,对于入股股东和股权清晰的要求十分关键。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能为证券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带来长远的稳定发展。
关于股权事务的相关确认与操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资转让确认函》详述
被代持股东已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被代持股东明确知晓公司即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承诺,此次转让的出资上无任何抵押或第三方权益。被代持股东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无任何争议,未来也不会提出异议或索赔。一旦出资转让完成,被代持股东将不再持有公司任何出资。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与解决策略
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司法诉讼、冻结及第三方权利等问题,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证监会对股权质押问题高度关注,其审核重点在于控股股东是否因股权质押而面临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等风险。若存在风险,必须谨慎处理。若不存在风险,企业只需正常披露股权质押原因,并尽快解除质押。若股权质押金额不大,且能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一般可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关于创业板上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案例,其通过转移担保责任的方式解决了股权质押问题,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这提示我们,证监会更加关注实质而非形式。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动要点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注意,因某些情形不得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以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即便是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若因此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需按照现行规定报请审批。
四、《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决定废止该办法。
五、关于集团投资管理的注意事项
国投电力即将复牌,预计在一周内,具体可能是23日左右。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相关公告以获取最新动态。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概述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这里仅简单提及“几乎是一个价格”,具体制度内容和细节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总结,以上内容围绕股权事务的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包括出资转让、股权质押、证券公司股权变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和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股权事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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