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李东先生因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官国宝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5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5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3,7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张秋子,张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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