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4.89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2,817.24万元。自2022年4月28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对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情况,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也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十)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翁松林、时任总经理申西杰、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时任董事会秘书童霓、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王良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翁松林、申西杰、张慧辉、童霓、王良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权利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于 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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