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十二:证券从业
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蔡××
经查,你作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7〕153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二是个别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以上员工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蔡某诱导客户答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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