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炬生物违规实控人骆毛喜遭警示 主办券商为中

股票期权 2025-08-28 16:19www.16816898.cn股票指数期权

【报道】厦门监管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骆毛喜违规行为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炬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骆毛喜的一系列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据决定书显示,三炬生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骆毛喜实际支配与控制的企业——广州市喜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馥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三炬生物的关联方。在2017至2019年期间,三炬生物与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巨大,却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这种行为违反了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三炬生物违规实控人骆毛喜遭警示 主办券商为中

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三炬生物的内部控制也存在严重问题。公司未能有效保证进销存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导致部分数据毁损。产成品出库单管理混乱,数量与财务记录存在出入,部分出库单丢失。这些缺陷表明公司在仓储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骆毛喜作为三炬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及当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三炬生物及骆毛喜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三炬生物

三炬生物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农用微生物的研创、开发与应用。公司致力于改善土壤健康、生态环境及作物生长品质,其“三炬”微生物菌剂在多种作物上得到广泛应用。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3934.2万人民币,骆毛喜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达66.8 修一下就可以了吗?这是初稿还是正式稿件?修改润色后的文本更加生动流畅,能够更好地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并传达信息。以下是对初稿的修改和润色:厦门监管局披露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违规操作曝光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严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份决定书针对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炬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骆毛喜的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据决定书揭示,骆毛喜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喜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馥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三炬生物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在2017至2019年期间,三炬生物与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巨大,却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内部管理漏洞百出更令人担忧的是,三炬生物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销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导致关键数据丢失。产成品出库单管理混乱,数量与财务记录不符,部分出库单甚至不翼而飞。这些漏洞表明公司在仓储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疏忽。作为三炬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及当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骆毛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厦门证监局已对三炬生物及骆毛喜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发出警示函并将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关于三炬生物的背景值得一提的是,三炬生物是一家历史悠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农用微生物的研创、开发与应用。公司专注于改善土壤健康、生态环境及作物生长品质,“三炬”微生物菌剂已广泛应用于多种作物。此次***无疑对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发展造成了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934.2万人民币,骆毛喜不仅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实控人,还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持股比例高达66.8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1%的股份。三炬生物于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结语此次***再次提醒公众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作为实控人和高管人员,更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三炬生物而言,此次***是一个警钟,公司需认真吸取教训并加强内部整改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以实际为准。厦门证监局关于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骆毛喜的警示函

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骆毛喜先生,经查证,我局发现您们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关联交易披露违规。广州市喜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馥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您公司的关联方,你们在2017至2019年期间存在大量商品销售交易,但贵司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这种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贵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贵司的进销存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存货数据保管不善导致部分数据丢失。产成品出库单管理混乱,与财务记录存在不一致。这种局面违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骆毛喜先生,作为贵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当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您未忠实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贵司及您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记入诚信档案。

在此,我们敦促您们认真反思,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贵司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请在收到此决定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改进和学习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这一监督管理措施感到不满,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仍需执行。

厦门证监局在此提醒,公众公司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信息的透明化至关重要。我们期待贵司及骆毛喜先生能以此为契机,真正做出整改,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我们坚信,只有规范运作,才能赢得市场的信任。

厦门证监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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