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须预先披露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的监管新政,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监管指引针对精选层挂牌公司的持续监管提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共包括七大部分内容,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准则、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股份减持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证监会制定该指引的初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根据当前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的持续监管制度,确保市场运行的公平与透明。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以更好地加强对精选层公司的行政监管。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的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该指引对于股份减持和信息披露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精选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来说,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其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且在减持过程中按要求及时披露减持的进展和实施情况。
在公司治理方面,指引强调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审议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精选层公司需要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即时披露计票结果。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精选层公司,指引要求建立健全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及时公开透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防滥用特别表决权。
在独立董事方面,指引明确要求精选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精选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必须保持独立客观,不得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
除此之外,指引还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主办券商需要切实发挥持续督导作用,推动精选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合法合规经营。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应尽把关职责,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精选层公司的相关业务。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指引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这一重要举措无疑将为精选层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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