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弟弟建“老鼠仓” 女基金经理获有期徒刑
原华夏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罗某,将其负责操作的两只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给弟弟,单独或伙同对方,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高达3.26亿余元,从中获利556万余元。一审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获刑6年和5年并处不等罚金之后,二人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查明,罗某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行业优势增长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两只基金买卖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相关股票交易信息告知其弟罗某某。
罗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周某等二人证券账户,罗某使用其控制的陈某证券账户,先于或者同期于行业精选基金和优势增长基金买入、卖出相同股票,从中获利。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买卖股票共计130余只,交易(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3.26亿余元,获利共计402万余元。其中,罗某某买卖股票共计70余只,交易(买入)金额共计1.67亿余元,获利共计556万余元。2014年8月14日,罗某姐弟到北京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决罗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3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罗某某5年,并处罚金557万元。查封的房产予以变价,变价款中的448万余元予以没收,责令二人退赔10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以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人的亲属主动代为退赔556万余元,代为缴纳罗某的罚金403万元、罗某某的罚金557万元。最终,二审撤销原判,对二人宣告缓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556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查封的房产一套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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