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开庭存五大争议 法院未当庭宣判
4月的一个晴朗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首批投资者索赔案的庭审。这场法庭辩论犹如一场激烈的攻防战,双方围绕着五大争议展开激烈交锋。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留下了一场悬而未决的官司。
开庭时,争议焦点聚焦于五大方面。首先是被告是否涉及虚假陈述行为,被告则坚称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虚假陈述或诱多性虚假陈述。原告则坚持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决定所认定,被告没有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足以构成虚假陈述。
在因果关系问题上,被告辩称其不构成重大虚假陈述,因此与原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他们的损失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关于系统风险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原告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
在计算损失的方法上,被告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而原告则认为实际成本法更具合理性。特别是在揭露日的问题上,被告主张以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而部分原告则坚持应以处罚事先告知日为揭露日。
此次庭审的案件原本是在方正科技被正式处罚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由于方正科技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被裁定移送到上海一中院管辖。这场庭审的背后,是关于投资者权益的较量,每一位参与的投资者都是命运各异的角色,他们的故事在法庭上交织碰撞。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谢良律师向记者透露:“如果参照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方正科技索赔案的揭露日可能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这意味着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索赔金额将发生变化。”以其中一个案件为例,一位投资者的亏损情况令人痛心。他在2015年买入方正科技约20万股,但卖出时却亏损约177万元。如果以不同的揭露日计算,其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将有所不同。此次开庭,该投资者已向法院申请追加了诉讼金额。
谢良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参照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方正科技案的索赔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来说或许是一个机会。但最终索赔条件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确定。这场庭审不仅是一场法律之战,更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和尊重。每一个细节、每一个争议点都牵动着投资者的心弦,引发着他们的期待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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