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2025股东大会法律保障行动:国浩律师事务所在行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提前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含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提供的股东登记记录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由公司监事进行现场监督并确认;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并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召开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正常进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今日,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重召开了一次盛大的股东大会。此次会议吸引了众多股东、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注,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的积极参与。会议的参与者众多,充分展现了公司对股东意见的重视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有百余人,持有的股份数目占据了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相当一部分。这些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已经由专业的深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和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身份验证。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主持。经过对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的仔细查验,以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次会议的所有参与者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无论是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还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都有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的表决环节,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对通知中列出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表决。现场会议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也经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仔细统计和核实。最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得到了宣布。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多项重要议案,并形成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此次会议的律师团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表决,无论是现场投票还是网络投票的方式,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规范,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召集人资格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环节都在法律和章程的框架内进行,是一次合法、有效的会议。
本文结尾处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明确了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的签名及日期。这次盛大的股东大会得到了圆满的成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