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欺诈发行上
本报北京讯,记者周琳为您报道,中国证监会于8月21日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于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股票发行人,如果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证监会将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对于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将要求其买回股票。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内容丰富,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其一,明确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其二,确定回购对象的范围,主要是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其三,明确回购股票的价格及程序;其四,明确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对适用证券品种及板块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回购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回购,如果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则以买入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果发行人或相关责任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那么必须遵守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在回购程序上,要求发行人或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方案制定后,需在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迅速启动回购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的决定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的批准。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回购适用范围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目前,该政策主要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对于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暂不适用。证监会表示,通过此次强制责令回购的制度设计,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使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以此提高其违法成本。这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无疑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相信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注册制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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