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联动修法迫在眉睫

股票知识 2019-10-16 18:42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摘要: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已久为诟...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已久为诟病。日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提出,提高违规成本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核心举措,并明确表示要“积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再次引发了市场对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的关注和期待。

  经各方多年呼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推进工作正在提速。尤其是今年以来,从最高层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表态,到证监会主席接连发声,均表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着力改进的决心。资本市场生态复杂,存量格局下各方利益胶着,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顶层设计和各方合力。其中,联动修订《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全面提升法律震慑力是重要的解决之道。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迫在眉睫

  资本市场运行二十余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仍为多年前制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通过欺诈、造假等行为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几乎不值一提。违法违规成本低,使得法律和监管缺乏震慑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欺诈发行类案件不断增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

  欺诈发行、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屡禁不止,一些案件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资本市场生态。

  今年以来,被证监会立案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已达28家次,相较去年涨幅明显。尤其是近期接连有“白马股”陷入财务造假风波。比如,在公告了2018年全年业绩预告之后,利源精制再次收到关注函,对全年业绩预告情况进行关注。此前在2018年10月,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利源精制承认了公司的财务造假。1月22日,康得新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白马股”是资本市场优质企业的代名词,接连出现此类行为,让市场在哗然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提高违规成本的呼吁。

  从制度层面看,对违法违规惩戒力度不足是普遍共识。以欺诈发行为例,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条文历经二十余年不曾修改。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的惩罚。其中,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和个人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元和30万元;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十分严厉,堪称“坐穿牢底”。如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表示,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处罚罪名不足、处罪轻、犯罪成本低始终制约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处罪标准,增加处罪罪名已成为全市场、全社会共识。

  需顶层设计发力

  资本市场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点滴推动都需要各方付出巨大的努力。近年来,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监管部门在稽查执法、诚信建设等方面已取得明显进展。

  对于市场呼吁的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多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在《证券法》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对欺诈发行等惩处力度已有较大幅度提升。

  但从实际进展看,违法成本的提升与市场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除加大罚款金额外,刑事方面的处罚力度仍未见改观,立法推进的进程缓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提高违规成本的工作推进缓慢,有多方面原因。包括在整个社会法治理念提升的背景下,某些上市公司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思维没有改变;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执法精准化没有到位,难免有漏网之鱼;资本市场各方对法律缺乏信仰和敬畏之心,缺乏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学术委员、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记者表示,主要存在法律和市场两个层面的原因。

  从法律层面而言,资本市场的法律是多元的,对某一法律条款的更新或修改会对其他法律产生影响,工作量巨大。其次,涉及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如果《刑法》、《民法》、《公司法》没有相应的完善,《证券法》自身修改的作用也很有限,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此外,与英美法系可以用案例作为法律参考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需要通过法律自身修订去适应实践发展,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修订存在时滞,迫切性非常强,但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从市场角度而言,现有的市场格局有所固化,包括监管层、企业、投资者已经适应了当前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一旦有所改变,涉及到非常广泛的利益重新分配,这个过程可能有所误伤。此外,大量中小投资者此前偏好高波动高风险的股票,一旦立法这种股票可能面临股价崩盘或者退市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善的投保机制,部分股民利益可能受损。

  “现有的存量格局,利益相关方太胶着,太密切,牵一发而动全身,存量改革的阻力很强。”付立春表示,除了法律外,还要有相应的法规、机制等补充,如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多方呼吁联动修法

  资本市场涉众广泛,利益相关主体众多。对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影响恶劣案件的惩处,不仅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发力,也需要公检法等多部门介入。《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诸多条款紧密相关。为更好发挥法律合力效能,对上述法律进行联动修改也是市场的普遍呼声。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看来,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的丰富,以及金融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日趋多元、隐蔽,表现出高智商化、高科技化、高协同化特征。现行刑法存在涉及资本市场的罪名种类少、犯罪要件表述不完全、处罪轻等问题。同样,公司法缺乏对上市公司依法运营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的依据。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稽查线索难、取证难和举证难的情况,虽经一系列稽查、取证和审判,但最终依现行刑法获刑罪较轻,难以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震慑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证券法》“三读”和《公司法》即将启动修改之时,能否借此时机联动进行《刑法》修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证券法》里法律责任制度的加强很大程度上仍着眼于行政处罚,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需要逐步丰富和试点。目前在民事责任领域已开始一些尝试,如示范诉讼制度、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这些要一步步探索到位。再比如刑事责任制度,这不是《证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须回归到《刑法》当中。这样就需要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跟《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接,不可能期望证券法修改在法律责任方面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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